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起征點”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減稅政策,將從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實施。
根據(jù)決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在此基礎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額再減按70%計算,相當于打了五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