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引發(fā)廣泛關注。因為,該案是我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騰訊證券網站上發(fā)表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被告在其運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于同日發(fā)布了該文,被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fā)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chuàng)作的法人作品。這一判決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將對人工智能寫作乃至我們未來的人工智能生活構成影響。
近些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2017年5月,AI“小冰”創(chuàng)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出版發(fā)行;2018年11月,佳士得以近50萬美元的價格拍賣了由AI創(chuàng)作的畫作《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貝拉米》……當前,人工智能已經覆蓋新聞寫作、圖片生成、視頻與音樂創(chuàng)作等眾多領域。
但是,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否受版權保護,一直是個困擾學界與業(yè)界的話題。事實上,世界各地的法律都在努力應對 AI 帶來的沖擊,比如,美國專利商標局呼吁專家和公眾確定 “是否需要新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
判定抄襲人工智能作品侵權,顯然是在強調人工智能時代的這樣一種常識:機器人雖然不是“人”,但機器人背后站立的是“人”,機器人作品同樣凝結了軟件研發(fā)者和軟件使用者的投入。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作品并通過著作權保護,有助于激發(fā)“人”去開發(fā)更多更有價值的人工智能作品。
也就是說,保護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權,說到底還是對“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確認。在人工智能勢必越來越廣泛地進入我們生活的未來,這種具有回到原點意義的確認將變得越來越重要。(作者:李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