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談談救援“賬單”誰該付的問題。
日前,云南麗江出臺《麗江市旅游條例》明確:凡擅入未開發(fā)區(qū)域被困者,救援費需自行承擔。
此規(guī)一出,網(wǎng)友紛紛叫好。為啥?因為這幾年,一些所謂戶外愛好者,不顧自身能力、毫無風險意識,擅自闖入險境的事兒,實在太多了。
這些“驢友”犯傻吞下受傷的苦果,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令人惋惜。每每發(fā)生危機,動輒就要牽連成百上千人上天入地展開援救,耗費政府和民間救援隊大量人力、物力、精力不說,有時候還要搭上救援者的性命,真叫人扼腕嘆息!
2019年,兩名深圳藍天救援隊隊員為了救人壯烈犧牲,就引發(fā)了全國關(guān)注,游客需為自己冒失的行為負責,漸成社會共識。
雖然說,什么都沒有生命珍貴,救人的價值不能用金錢衡量,出于人道主義,不管求助者是否有能力支付費用,社會都應無條件地伸出援手。另外,一些場所或活動的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也的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救援兜底不該成為某些驢友任性的底氣,總該有人要為之付出代價。救援者的命也是命,救援資源源自每個人口袋。只顧自己獲得冒險快感而忽視他人安危,浪費社會資源,應該受到譴責,也理應自己吞下這筆賬單。
此前,深圳、黃山等多個地方也已經(jīng)相繼出臺規(guī)定,要求冒失者自付救援費,很好遏止了擅闖險境的行為,也保護了公共利益。期待地方性法律不斷完善,推動填補相關(guān)法律的空白。
當然,現(xiàn)行法律也不是對這些冒失的“傻驢”束手無策。咱這里需要給他們普普法:擅闖險境,不僅自己要承擔遇難風險和救援成本,更可能游走在了諸多侵權(quán)、違法、犯罪邊緣?!睹穹ǖ洹返?176條規(guī)定了“自甘風險”規(guī)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又如一些未開發(fā)、未開放區(qū)域可能是自然保護區(qū)甚至是軍事禁區(qū),闖入和救援造成破壞,都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探險需守法,旅游要量力,就算有能力搞極限運動,也最好進行報備,希望以后犯傻的“驢友”能少一點兒,大家都能從安全的戶外運動中享受到快樂。
文字:王森
出鏡:陳致遠
剪輯:戰(zhàn)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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